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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03/21.2016 基石租赁公司党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落实市委、市国资委党委、京投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明确租赁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党员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国资委、京投公司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租赁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与从严管理、标本兼治与综合治理、立足教育与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增强防范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在租赁公司形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网络体系和基本框架,杜绝和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租赁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党员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党员员工。公司党支部书记和领导班子负责人(总经理)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支部对租赁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和领导班子负责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原则。

(一) 党支部书记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2.对租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租赁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贯彻执行京投公司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支部的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通过支委会(支部会)专题研究、部署安排租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员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组织领导检查落实工作;

4.带头执行租赁公司党支部和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进行决策;在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向京投公司党委纪委汇报租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5.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分解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与领导人员民主测评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重视、支持和指导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亲自指导重要的信访事项办理、重大案件的协助查处工作;

7.主持开好租赁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部署落实整改。

(二)总经理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2.对租赁公司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租赁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支部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年初与租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时需明确廉政建设责任及事项;

4.认真执行《总经理工作规则》,坚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需提交公司党支部或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按有关程序办理;

5.认真执行《立项管理办法》、《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和《租赁投放与后期管理办法》等制度,对项目立项、项目评审、资金投放等项目操作流程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6.批阅重要信访件,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防止和纠正经营管理和其它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7.带头执行租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参加租赁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在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8.重视、支持和指导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9.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定期对租赁公司行政副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避免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  租赁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责任。

(一)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指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 积极参加租赁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租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认真遵守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协助公司党支部和领导班子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部门职责和岗位要求,带头遵守租赁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细化部门工作流程,查找部门廉政风险点,涉及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资金投放及租后管理等重要事项严格按公司制度和规定程序办理,保证不发生“四风”问题;

(三) 认真履行每年度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中具体责任,领导、督促部门员工具体落实本部门对租赁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承诺,树立依法依规从业意识,防止主管部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四) 积极妥善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来信来访,遇重大事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处理工作;

(五)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党风廉政和廉洁从业教育,发现问题或苗头及时提醒、制止,杜绝和防止部门内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党员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反对“四风”、践行“三严三实”,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自身廉政建设。支持、协助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工作的具体落实,细化本人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保证不发生“四风”问题,保证不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模范遵守租赁公司规章制度和本人岗位工作流程,严格按公司规章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发现公司、部门违反党风廉政和廉洁从业的问题或苗头及时提醒、制止,必要时向公司党支部汇报。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在租赁公司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党员员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由租赁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公司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和党员员工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考核工作,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租赁公司党支部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司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及人事、财务、审计和法律事务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十条  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可与年度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党员、群众关于租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反映和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按程序向党员和群众进行反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行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在日常工作中收受项目合作方、他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影响公司项目操作、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在业务往来中向项目合作方、他人暗示、索要礼品、礼金、回扣,或暗示、要求为本人及家属、亲友提供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和其他服务;

(九)操办婚丧嫁娶及生日庆贺等事宜,暗示、邀请合作单位个人参加、借机敛财的;

(十)参与赌博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租赁公司党支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租赁公司党支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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